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0號判決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29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採購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戊○○丙○○右當事人間因採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訴九一五一二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事實概要: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辦理「模具及材料」一批之採購案,有永三源農機廠、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與源大一行三廠商,以國內快捷同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送標單至被告指定處所,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一項規定進行審標作業,發現其中永三源農機廠投標封(后里月眉郵局豐原十七支第000三五七號)與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投標封(后里月眉郵局豐原十七支第000三五六號)掛號連號,以涉及該法第五十條一項五款情事,被告乃當場宣布不予開標。嗣經被告查出其三家廠商投標之押標金為一家廠家所出資,乃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農試秘字第○九一○○○五○五五號函通知原告,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通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刊登公報,原告向被告提出異議,被告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試秘字第○九一○○○五四八四號函維持原議,原告乃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經該委員會就被告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違規事實部分駁回異議,其餘申訴不受理,原告乃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乙、兩造爭點及陳述: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審議判斷及原處分均撤銷。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㈠被告認原告參與其所辦理之模具及材料乙批採購,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其主要論據在於「其向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儲金匯業局查證投標之永三源農機廠、海南開發有限公司、源大一行匯票申購人,結果其有二家郵政匯票匯款人為永三源農機廠負責人 陳三源 ,另一家為 許貴戀 ,基於二位申購匯票人係為夫妻關係,遂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
㈡經查被告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所開標右揭採購案,參與投標之三家廠商所附
之押標金,固有如招標機關所指之前情,惟此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抑「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為此,分述如下:
㈢原告前向被告提出異議時,即聲明原告參與投標文件均係親自為之,並無假手永
三源農機廠為之,此與一般借用證照參與投標之情不同,並請被告詳查之,詎被告並未詳查,僅以推測之詞認原告參與投標之押標金其申購人既為陳三源購買,則原告即有容許永三源農機廠借用證照名義參加投標之情事,基此,實已有未洽!㈣況查,原告倘有容許永三源農機廠借用證照參與投標之情事,衡諸事理,右揭採
購案既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次開標時,被告因查覺第一次開標有違反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而不予開標之情,原告避之唯恐不及,又豈敢再次參與九十一年七月八日相同採購案之第二次投標,此情在於說明,原告於第一次開標時,確僅係單純委託永三源農機廠代為申購郵政匯票,殊不知此舉引起被告有所誤解,然原告確無任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且於第二次投標時,即自行申購郵政匯票,詎仍遭被告誤解!㈤末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項第二款之立法意旨,本在規
範無投標資格之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將本人名義或證件容許未具投標資格之人借用,藉以杜絕無施作資格之不良廠商,從而,本件採購案均無前揭所指之情已甚明確,且即便認原告有將證件借與永三源農機廠參與投標之情事,且此亦係緣於本件模具及材料採購案,必須有三家廠商投標始然,並非原告有其他非法意圖,為此,檢附原審議判斷書,懇請詳查上情,判決如訴之聲明,以維權益。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㈠被告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辦理「模具及材料」一批之採購案,查當
時有永三源農機廠、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與源大一行三廠商,以國內快捷同於六月二十四日送達被告指定處所,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一項規定進行審標作業,惟發現其中有永三源農機廠投標封(后里月眉郵局豐原十七支第000三五七號)與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投標封(后里月眉郵局豐原十七支第000三五六號)掛號連號,因涉及本法第五十條一項五款情事,被告當場宣布不予開標。
㈡茲因被告為試驗研究機關需配合試驗執行進度,故續辦理第二次公開取得報價作
業,並同時進行第一次開標之違規廠商查證有否圍標情事,第二次開標時間為九十一年七月八日下午二時,此次投標同為前第一次開標之三廠商,由於第一次參標廠商違規事證尚未獲查證前,被告審標、開標作業更為謹慎,基於開標時間已定,若第一次開標違規係純屬巧合,應還予廠商清白,故於第二次開標時,主持人當場宣布若廠商有圍標情事將依採購法之規定撤銷決標,並就符合之二家合格廠家逕行開標、決標。
㈢關於第一次開標情事,被告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接獲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
儲金匯業局函復證實,其三家廠商中有永三源農機廠及源大一行,二張匯票同為永三源農機廠負責人陳三源先生所申請開具,另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匯票為永三源農機廠負責人之妻許貴戀女士所申請開具,基於二位申購匯票人係為夫妻關係,且為一家廠家出資,被告復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以農試秘字第Z000000000號函除撤銷永三源農機廠第二次開標、決標權外並通知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被告查證結果,將依該法第一百零一條一項一款違規事實,通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刊登公報,並附記若有被告處理違反本法或不實者,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被告提出異議。
㈣被告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接獲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委託 游琦俊 律師提出異
議書,被告另於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以農試秘字第Z000000000號函答復。
㈤前一、二、三、四項說明為被告辦理公開取得報價,發現廠商借牌圍標至原告異
議申請情事處理過程,有關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一項一款,理由與事證被告有六項說明如左:
⒈為三家廠商中有永三源農機廠及源大一行,二張匯票同為永三源農機廠負責人陳
三源先生所申請開具,另海南開發有限公司匯票為永三源農機廠負責人之妻許貴戀女士所申請開具,押標金為永三源農機廠一家出資。
⒉依永三源農機廠行政訴訟起訴狀理由三中指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與源大一行為
生意往來廠家,知悉被告有「模具及材料」一批之採購案,亦有參與標案情事,然於標案時間已緊迫,遂委託永三源農機廠代為購買郵政匯票,至於購買郵政匯票之數額亦為該等廠商指示,由上述理由中可看出,違反一般廠商【競標】常理,以一般投標廠商知悉機關之標案,領標時為避免機關將購標廠商名稱洩漏於同業,通常收據以不具名或匿名領標,再者,依投標須知第九條㈠押標金繳納,投標廠商應繳付投標價總價金額百分之五押標金規定,理應由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親自申請押標金,以防止同業推知其標價,致喪失得標機會,而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讓永三源農機廠知悉押標金金額,來推算其投標價並進行調整,而取得優勢之得標機會(分析:以相證十理由四、細述押標金永三源農機廠為肆萬貳仟元、原告海南公司為肆萬參仟元、源大一行為肆萬參仟伍佰元,所開具押標金來分析,以永三源農機廠標價最低標),故本件已極明確,原告海南有限公司實無投標意願,並有容許永三源農機廠借用情事,以達符合法定投標家數,應無可疑。
⒊其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之投標封若無假手於永三源農機廠,豈有同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投標,且其投標封恰巧連號。
⒋查三家投標封同時於六月二十四日四時送達霧峰郵局(如其郵戳章)亦同時送達
被告指定處所秘書室文書單位,又異議申請與申訴申請共同受託於同一律師,由此可見不是一家廠商所為,又如何會有如此巧合的情事發生。
⒌被告為慎重起見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以農試秘字第Z000000000號函,
請郵政儲金匯業局再提供三張郵政匯票提領人資料(如相證十三),經該局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管九一字第五O六三OO二二號函覆與所附郵政匯票資料,其三張匯票提款人均同為 陳素秋 女士一人。
⒍依永三源農機廠(詳行政訴訟起訴狀相證十)⒊、及⒋中說明源大一行與原告海
南開發有限公司,遂委託永三源農機廠代為購買郵政匯票,惟被告質疑既委託代購押標金,其各廠家退還押標金後,理應存入各戶頭,結果經被告查證,其三張郵政匯票押標金,最後受領人為前項理由⒌所查;由資金流向中,應可證明其押標金係由一家廠商出資,不然為何提領人同為陳素秋女士一人。
㈥有關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理由五,說明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一項一款與同條
第二款之立法意旨,在於規範無投標資格之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具有投標資格資廠商將本人名義或證件容許未具有投標資格之人借用,藉以杜絕無施作資格之不良廠商說詞,被告固然同意,惟本案非巨額採購,其採購金額僅七十九萬元,未達公告之金額,被告為徵攬更多廠家投標意願,廠商資格訂定係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與三十七條並參照「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一項一款及二款,就有能力承攬廠商者,僅規定營利事業登記證與廠商最近第一期或第二期有效納稅證明,作為審查資格依據,並無特定限制行業別。
㈦有關原告海南有限公司行政訴訟起訴狀理由三、質疑被告不查明實情,廠商間是
否有容許借照或借照情事,基於被告非檢調機關,且廠商在犯意前被告也不知其行為,若誠如行政訴訟起訴狀所述要求被告詳查,是否也要錄影存證廠商犯案過程作為審判依據,若被告逕向三家原告廠商面談,其原告會勇於承認違規事實嗎?㈧被告處理廠商違規事件講求理由與證據,而原告違規情形已在說明五已列舉有六
項事證,由事證中可以發現,三家廠商他們關係除非常熟識外,且違規行為均為一致,同時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亦於行政訴訟起訴狀理由⒌中業已默認即時有借用永三源農機廠參與投標之情事,且此係緣於本件模具及材料採購案,必須有三家投標始然,故本案例舉事項應足以證明一廠家所為,且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一項一款應有可疑。
㈨查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申請理由,與逕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請求理由內容相同,故被告前項答辯陳述內容亦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相同,對於兩造陳述內容,該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亦有五點分析原告違規情事,為此,請明察判決如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一、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辦理「模具及材料」一批之採購案,有永三源農機廠、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與源大一行三廠商,以國內快捷同於同年六月二十四日送標單至被告指定處所,被告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三條一項規定進行審標作業,發現其中永三源農機廠投標封(后里月眉郵局豐原十七支第000三五七號)與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投標封(后里月眉郵局豐原十七支第000三五六號)掛號連號,以涉及該法第五十條一項五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事,被告乃當場宣布不予開標。嗣經被告向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儲金匯業局函查得悉,三家廠商中有永三源農機廠及源大一行之二張押標金匯票同為永三源農機廠負責人陳三源所申請開具,另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匯票為永三源農機廠負責人之妻許貴戀所申請開具,被告以該二申購匯票人係夫妻關係,各廠家退還押標金後,其提領人亦同為陳素秋,為一家廠家出資,乃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農試秘字第○九一○○○五○五五號函通知原告,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通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刊登公報,原告向被告提出異議,被告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試秘字第○九一○○○五四八四號函維持原議,原告乃再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經該委員會就被告認原告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違規事實部分駁回異議,其餘申訴不受理等情,分別有被告所提郵政匯票、投標標封、開標紀錄、被告總收發簿、郵政儲匯業局函、被告通知函、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等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雖主張:原告參與投標文件均係親自為之,並無假手永三源農機廠為之,此與一般借用證照參與投標之情不同,被告僅以推測之詞認原告參與投標之押標金其申購人既為永三源購買,則原告即有容許永三源農機廠借用證照名義參加投標之情事,實已有未洽。殊不知此舉引起被告有所誤解,然原告確無任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確僅係單純委託永三源農機廠代為申購郵政匯票而已,且於第二次投標時,即自行申購郵政匯票,詎仍遭被告誤解。倘原告確有容許永三源農機廠借用證照參與投標之情事,衡諸事理,被告因察覺第一次開標有違反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而不予開標之情,原告避之唯恐不及,又豈敢再次參與相同採購案之第二次投標?本件參與投標之三家廠商所附之押標金,固有如招標機關所指之前情,惟此與「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抑「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之構成要件顯不該當。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同條項第二款之立法意旨,本在規範無投標資格之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將本人名義或證件容許未具投標資格之人借用,藉以杜絕無施作資格之不良廠商。本件採購案均無前揭所指之情甚為明確,且即便認原告有將證件借與永三源農機廠參與投標之情事,且此亦係緣於本件模具及材料採購案,必須有三家廠商投標始然,並非原告有其他非法意圖云云。
四、惟查本件投標三家廠商中永三源農機廠及源大一行,二張匯票同為永三源農機廠負責人陳三源先生所申請開具,另海南開發有限公司匯票為永三源農機廠負責人之妻許貴戀女士所申請開具,各廠家退還押標金後,理應存入各自戶頭,然提領人卻同為陳素秋,足見押標金為永三源農機廠一家出資,甚至其中永三源農機廠投標封(后里月眉郵局豐原十七支第000三五七號)與原告海南開發有限公司投標封(后里月眉郵局豐原十七支第000三五六號)掛號連號等情,已如前述,而依投標須知第九條㈠押標金繳納,投標廠商應繳付投標價總價金額百分之五押標金之規定,由押標金額即可推知其投標價額並進行調整自己之標價,而取得得標之優勢。本件之押標金分別為永三源農機廠肆萬貳仟元、原告海南公司肆萬參仟元、源大一行肆萬參仟伍佰元,有各該匯票影本附卷可稽(本院卷第四八頁),亦確以永三源農機廠標價最低標,此與一般正常之投標,皆親自申請押標金,以防同業推知其標價,致失得標之情形,大相逕庭。原告雖稱僅係單純委託永三源農機廠代為申購郵政匯票而已,其他參與投標文件均係原告親自為之,並無假手永三源農機廠,與一般借用證照參與投標之情不同,不能以此即推測原告容許永三源農機廠借用證照名義參加投標之情事云云,惟查廠商競價投標,其核心關鍵即在不令其他競標同業知悉其標價,始克為功,乃竟假手他人購買押標金匯票,任令競標對手知悉標價,放棄防止他人刺探標價之防衛武器,則縱有其他非關鍵性之投標文件自行完成,於其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成立,尚無影響,況本件係由競標對手出資購買押標金匯票,已如前述,原告稱僅係單純委託永三源農機廠代為申購郵政匯票,而非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實難置信。至原告是否續行參加第二次投標,並不影響其第一次投標時,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從而,原處分並無違誤,申訴審議判斷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部分,認無理由而駁回申訴,申訴審議費用部分,以係得否向招標機關求償問題而不予受理,亦無不合,原告請求予以撤銷,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許金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表明上訴理由者,逕以裁定駁回。
提起上訴應預繳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三十四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朱敏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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