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九十年一月八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個月以上,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