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
甲○○即 永茂塗 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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