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丙○○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曾謀貴~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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