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訴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訴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 方志建 右列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三日所宣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姓名、年籍資料誤載為「甲○○、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方志建、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方志建,前因懲治盜匪條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號偵查起訴,嗣經原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訴字第三六五號、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號判決科處罪刑確定在案。惟查,被告方志建係假冒「甲○○」之姓名及年籍資料應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上情後,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三號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訴字第二九七五號受理在案,被告方志建現因未到案經通緝中。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既有誤寫被告姓名及年籍資料之情形,應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