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榮作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盧世欽 被告丙○○被告庚○○被告辛○○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衍志 被告己○○被告癸○○被告丁○○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士宏 被告壬○○選任辯護人 謝秋蘭 被告乙○○右列被告等因背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