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寄存送達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高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三日,截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即已屆滿,茲竟遲至同年五月三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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