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龍能 訴訟代理人 邱創舜 律師複代理人 段美月 被上訴人嶺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發津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燕女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續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十日內補正複代理人之委任狀,並就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庭提追加之訴訟標的即兩造工程契約之請求為答辯。被上訴人應於十日內以書狀陳報就工程契約主張撤銷之證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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