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家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家上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三一四號
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彭美惠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林燦銘 右當事人間因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下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楊絮雲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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