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五0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