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偵字第一三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捌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復分別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九十年六月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長判法官吳爭奇
法官曾雨明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惠如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