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0二號
上訴人大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寬信 右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上訴人 黃宗盛 」,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黃宗聖 」;「送達代收人 嚴筱茜 」,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 尤瓊慧 」。
理由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核本件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更正之。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淇梓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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