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十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八四八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左:
主文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脅迫,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冠學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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