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二號
原告庚○○住嘉義
丁○○住臺南己○○住嘉義戊○○住嘉義乙○○住同右丙○○住屏東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汪玉蓮 律師 楊瓊雅 律師 涂愛紳 律師被告甲○○住臺南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八四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法官廖政勝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