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選任辯護人李合法律師
陳靜雲 律師 陳玉潔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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