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二號
聲明人乙○○
送達右聲明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繼承之呈報,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明人聲明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限定繼承,惟被繼承人丙○○死亡時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水上鄉大堀村一鄰大堀尾一號附二十」,有查詢表一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限定繼承,顯係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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