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七號
原告乙○○住嘉義被告甲○○住嘉義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虔霖
法官柯月美法官廖政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