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號
原告 高錦隆 即典雅家飾浮雕商行右原告與被告日勵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叁拾壹元,折合銀元壹佰零伍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壹拾元伍元,折合新臺幣叁萬肆仟捌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