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告丁○○○、丙○○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李文賢~B法官何清池~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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