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即 謝勝平 身份之繼承人)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萬零貳仟玖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 謝榮志 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邀同訴外人謝勝平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六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自八十五年十月六日起於每月六日攤還利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點六四計算,並隨原告牌告利率機動調整,遲延履行時,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據第八條約定,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謝榮志僅繳至八十六年五月五日止之利息,本金分文未償,屢向之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謝榮志逾期未還款時原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已調整為百分之八點一九,加碼後之利息為百分九點八三,嗣經原告 向鈞院 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謝榮志之薪津,抵償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利息。訴外人謝勝平為訴外人謝榮志之連帶保證人,依借據第十四條之規定,自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又謝勝平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死亡,被告丙○○為其繼承人,已依法繼承其全部遺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萬通商業銀行利率變動表、放款貸放登錄單代支出傳票、還收息記錄查詢單、催收款項對外計息明細餘額表、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陳述:家父謝勝平才是連帶保證人,伊不知道要拋棄繼承,也沒有能力負擔,原告應該要找謝榮志討錢。
丙、證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二八號強制執行卷。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謝榮志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邀同被告之被繼承人謝勝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百六十二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止,自八十五年十月六日起分期按月於每月六日攤還利息,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一點六四計算,並隨原告放款基本利率變動調整,遲延履行時,依兩造所簽立之借據第八條約定,應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應償還全部本金及約定利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訴外人謝榮志僅繳至八十六年五月五日止之利息,本金分文未償,屢向之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謝榮志逾期還款時利息已調整為百分九點八三,嗣經原告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謝榮志之薪津,抵償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之利息。又被告之被繼承人謝勝平於八十六年六月十日死亡,被告丙○○為其繼承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萬通商業銀行利率變動表、放款貸放登錄單代支出傳票、還收息記錄查詢單、催收款項對外計息明細餘額表、戶籍謄本各一份為證,經核閱原告提出之上開證據資料上所載之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清償日期等事項調查證據之結果,均與原告所述相符,且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二八號強制執行卷核閱屬實,復為被告丙○○所不否認,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第七百四十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本件被告之被繼承人謝勝平為謝榮志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對謝榮志之右揭債務負連帶保證責任。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丙○○既為謝勝平之繼承人,亦未拋棄繼承,依法即應繼承謝勝平就前開債務所應負之連帶清償義務,被告右揭辯詞,依法洵屬無據,要難憑採。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一百六十萬零二千九百元,及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莊玉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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