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7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七四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廖祿彰 │聯信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陸仟柒佰伍拾元│IAC0一三七四│││││行│││一二││├─┼─────────┼─────────┼───────────┼────────┼────────┼──┤│2│廖祿彰│聯信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壹萬零伍佰元│IAC0一三0二│││││行│││五一││├─┼─────────┼─────────┼───────────┼────────┼────────┼──┤│3│廖祿彰│聯信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壹萬伍仟肆佰柒拾│IAC0一三0二│││││行││捌元│九六││├─┼─────────┼─────────┼───────────┼────────┼────────┼──┤│4│廖祿彰│聯信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玖佰 肆拾伍元│IAC0一三0二│││││行│││六四││├─┼─────────┼─────────┼───────────┼────────┼────────┼──┤│5│廖祿彰│聯信商業銀行西屯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叁仟伍佰元│IAC0一三七四│││││行│││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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