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簡字第411號
原 告 高秀英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朱仁雄
訴訟代理人 朱正平
訴訟代理人 陳煜昇 律師(法扶律師)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0237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於
超過「原告應將占用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如執
行名義之調解筆錄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面積為34平方公尺土地上
之地上物拆除及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被告」部分,應予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7日對原告提起拆屋還地
等訴訟,經本院以105年度潮司簡調字第534號受理在案,
嗣於106年3月14日(原告誤為106年3月20日)調解成立
,兩造約定原告於106年6月14日前將占用坐落屏東縣○○
鄉○○段○○○○號土地如調解筆錄附圖所示,編號A、B、
C部分,面積各為52、34、4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
及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被告等語,嗣原告即依上開調解筆
錄所載僱工拆除上開占用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詎被告仍執
上開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
108年度司執字第20237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原告既於調解筆錄成立後自行拆除上開地上物,已消滅被
告請求之事由,為此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語。聲明:鈞院
108年度司執字第20237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應予
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依上開調解筆錄拆除返還土地等語置辯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調解經
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1項、第416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
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
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此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可使執行名義
所載請求之全部或一部失其存在之事由,如清償、提存、抵
銷、免除、混同、解除條件成就、和解、撤銷權或解除權之
行使、消滅時效完成、法律之施行、賦稅之豁免、交換履行
等絕對消滅,及債權讓與或債務承當或更改等主體變更之相
對消滅等等,致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不得執行,或不得
對原債務人執行者而言;所謂妨礙債權人請求權之事由,係
指可使執行名義所載請求之全部或一部暫難行使之事由,如
因債權人之允許或欠賦之停徵而得延期清償,或因行使留置
權、同時履行與先索抗辯權等。
㈡被告於105年10月7日對原告提起拆屋還地等訴訟,經本院
以105年度潮司簡調字第534號受理在案,嗣於106年3月
14日調解成立,約定原告於106年6月14日前將占用系爭土
地如調解筆錄附圖所示,編號A、B、C部分,面積各為52
、34、49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及騰空,並將土地返
還予被告乙節,有卷存本院105年度潮司簡調第534號調解
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又被告執上開調解筆錄為執
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強制執行程序尚
未終結乙事,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20237號
拆屋還地強制執行卷,核閱無訛。
㈢本件原告主張已依上開調解筆錄所載,自行僱工拆除上開占
用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固提出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0-1
7頁),惟經本院囑託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於108年12月
16日測量地上物應拆除之位置,經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技
佐 吳炳賢 實地勘測,其結果為調解筆錄附圖所示編號A、C
部分,面積各為52、49平方公尺土地之地上物,業已拆除,
編號B部分,面積3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尚未拆除等情,有卷
存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可稽(見本院卷42-47頁)。
㈣綜上所述,調解筆錄附圖所示編號A、C部分,既已拆除,
則原告即已依調解筆錄而為給付,從而本件原告請求本院10
8年度司執字第20237號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程序,於超
過原告應將占用系爭土地如執行名義之調解筆錄附圖所示編
號B部分,面積為3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及騰空,
並將土地返還予被告部分,應予撤銷,為有理由,逾此部分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