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47號
原   告 高雄ok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李岳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新政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7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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