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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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振成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清算起迄今」(114年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存摺交易明細(近3個月)。 

四、聲請人於114年1月至4月每月收入及支出為何,併請提出佐證?

五、聲請人每月收入12,498元(依114年1月6日切結書),如何支應每月支出19,172元。配偶或子女有無定期給付扶養費,若有其數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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