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37號原告 吳孟芳 訴訟代理人 林子陽 律師(法扶律師)
顏瑞成 律師被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鹿潔身 訴訟代理人 劉承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