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1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1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清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李清泉與 陳小萍林永智 均為朋友,陳小萍為調解告訴人 林敬昌 與其前女友 張雅萍 之分手問題,遂於民國107年4月3日晚間7時50分許開車搭載告訴人與張雅萍一起至彰化縣○○市○○路○段○巷○○號00堂討論,陳小萍並請林永智與被告到場協助,詎被告於同日晚間8時許抵達現場後,見告訴人出言不遜,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推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胸前部挫傷瘀腫疼痛、右腳下腿後背擦挫傷瘀腫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於108年1月4日當庭和解,拋棄民事求償權,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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