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28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清茂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理由
一、刑法第40條第1、2、3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
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聲請意旨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746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至民國104年6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如附表所示署押,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度偵字第2746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至民國104年6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此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746號、103年度緩字第2497號卷可以證明,㈡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署押(指印、簽名),有其訊問筆錄、附表所示文書可以證明,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依照上述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宣告沒收。
四、適用的法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附表┌──┬────────┬──────┬────────┐│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及數量│├──┼────────┼──────┼────────┤│1│103年2月23日國道│應告知事項之│「 蘇清旺 」簽名3│││公路警察局第三公│受詢問人欄、│枚、指印4枚(其│││路警察大隊員 林分 │同意製作筆錄│中1枚為騎縫處之│││隊調查筆│欄之受詢問人│指印)││││欄、調查筆錄│││││最後之受詢問│││││人欄││├──┼────────┼──────┼────────┤│2│酒精濃度檢測單│被測人欄│「蘇清旺」簽名1│││││枚│├──┼────────┼──────┼────────┤││應告知權利事項單│被告知人欄│「蘇清旺」簽名1││3│││枚、指印1枚│├──┼────────┼──────┼────────┤││國道公路警察局第│被通知人簽名│「蘇清旺」簽名1││4│三公路警察大隊執│捺印欄│枚、指印1枚│││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通知單│││├──┼────────┼──────┼────────┤││國道公路警察局第│被通知人簽名│「蘇清旺」簽名1││5│三公路警察大隊執│捺印欄│枚、指印1枚│││行拘提逮捕告知親│││││友通知單│││├──┼────────┼──────┼────────┤│6│內政部警政署國道│收受人簽章欄│「蘇清旺」簽名1│││公路警察局舉發違││枚│││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合計:「蘇清旺」簽名共8枚、指印7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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