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崇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翁健銘 (即 翁高金鳳 、 翁舜堂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翁高金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萬陸仟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翁舜堂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