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7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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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7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4中隊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155號),經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未遂,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經本院訊問後,業已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了犯罪事實第13行部分應補充「於臺北縣○○鎮○○路○○○號前交付4500元與甲○○」、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三、核被告之如附件所示之犯罪事實(一)、(二)、(三)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被告如附件所示之犯罪事實(四)犯行,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之4次犯罪均於新法施行後,是無適用舊法之連續犯之餘地,應分論併罰,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其年輕力盛,不思努力進取,自食其力,多次以言語恐嚇他人以取得財物,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次數,所生危害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並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懲戒。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可憑,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業與告訴人乙○○及丙○○2人達成和解,且被告亦當庭返還所得金額與告訴人2人,告訴人2人亦於本院之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願原諒被告(見96年度易字第905號刑事卷,96年6月8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等一切情狀,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51條第
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單純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字第3155號被告甲○○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鎮○○街○○巷○○號2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行為(一)於民國95年12月中旬某日,在臺北縣○○鎮○○路○○○號前,向丙○○恫嚇稱「你朋友積欠2000元債務未還,你要負責拿出5000元解決,如果不給,找到你家就很難看」等語,致 許男 心生畏懼,而於95年12月25日晚間11時許,在上址,交付新台幣(下同)3500元與甲○○;(二)又於95年12月27日,在臺北縣○○鎮○○路上某處,向乙○○恫稱「之前你與丙○○幫別人處理事情,現在那人跑了,如果不拿錢出來解決,就等著吃子彈」等語,致 高男 心生畏懼,於翌(28)日下午2時31分許,在臺北縣○○鎮○○路○○號便利商店前,交付7000元與甲○○;(三)復於96年1月1日凌晨,在臺北縣○○鎮○○路○○○號前,向許男恫稱「替你處理機車店那件事情,難道不用錢嗎」等語,許男心生畏懼,交付4500元與甲○○;
(四)再於96年1月3日上午10時14分許、同日下午2時31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傳送內容為「小高,你不錯,叫我等你電話都沒有打來跟我說一聲,還有你說我跟 阿凱 騙你錢,幹你給我話說清楚,不然的話,看一次打一次,等你電話」、「你在不打給我的話,那你給我小心一點」,至乙○○所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致高男心生畏懼,回電話給甲○○,甲○○稱其處理事情花費十幾萬元,要高男拿10000元處理云云,高男心生畏懼,遂報警處理,致甲○○未能得逞。
二、案經丙○○、乙○○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項目│待證事實│├──┼───────────┼───────────┤│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全部犯罪事實。│││偵查中之供述。││├──┼───────────┼───────────┤│二│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犯罪事實(一)、(三)│││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言│。│││。││├──┼───────────┼───────────┤│三│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犯罪事實(二)、(四)│││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言│。│││。││└──┴───────────┴───────────┘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同條第3項恐嚇取財未遂罪嫌。被告前後多次恐嚇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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