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七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叁小包(驗後毛重貳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聲請沒收之扣押物品經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該安非他命驗前毛重二.六七公克,驗後毛重為二.六二公克,聲請人誤載重量為驗前毛重一.四公克應予更正外,本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周志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鴻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