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重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被上訴人乙○○(原名 薛森耀 )法定代理人 蔡淑卉 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受命法官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