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五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原有限公司
被 告 甲○○
兼 代表人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
四三號、第五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永原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
其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
甲○○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其
聘僱人數為壹人,科罰金新台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被告所聘僱菲律賓籍外國勞工PALILEOANTONIO
TINIO為許可失效之外國勞工(其原申請聘僱期間為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止,該外勞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即逃逸)外,餘均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
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