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О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元,折合銀元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
柒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