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沙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О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元,折合銀元伍萬柒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佰
柒拾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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