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四О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
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貳人以上,科罰金
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被告甲○○明知雇主不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許可
失效或未經許可之外國人,竟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上旬某日,未經主管機關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為執行業務而以每人日薪五百元之代價,同時聘僱他人所
申請聘僱之印尼籍外國勞工VICKYLARISKY(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始撤銷聘僱許可
)、許可失效之印尼籍外國勞工PURNAWATI(自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起撤銷聘僱許
可)及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業務名義入境中華民國、未經許可在中華民國境
內工作之印尼籍外國人LINUSSUTIONO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我愛
你汽車旅館」內從事整理、打掃房間之工作,有外勞動態查詢結果二紙附卷可參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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