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小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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