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0年度港簡字第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港簡字第五八號
  原   告 戊○○○○明陶
        丙○○
        辛○○○○ 欣蓓
         吳雲銘金合惠
        庚○○
        甲○○
  兼右 三人 丁○○即 錢曼妮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己○○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十二萬元,被告己○○
應給付原告四十八萬元,並各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民國九十年三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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