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重更(八)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重更(八)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重更(八)字第四八一號首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法官黃壽燕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法官宋明蒼
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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