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 葉春葉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吉雄法官周賢銳
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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