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二號
原 告 景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新
被 告 瓏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進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伍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
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向原告購買貨物,其價額共計新臺幣(下
同)捌萬肆仟壹佰伍拾元,詎被告並未清償,為此本於買賣價金請求權,請求被
告給上開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