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32號
原告 李富榮
被告 蔡政杰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洪智毅
林明
陳澤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0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韋仁
法官陳嘉凱
法官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又榕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