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四號
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高明德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游琦俊 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於本院第一辦公大樓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