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勞簡上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勞簡上字第一九號
上訴人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附註:
上訴人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丙○○應提出自八十九年六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之薪資明細表(並應註明該月份工作時數及出勤日數)。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林宗成~B法官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