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丙○○○
丁○○○共同送達代收人 施志明 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重家上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惠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仟貳佰伍拾伍元│429+390+390+780-734=1255│├────────┼─────────────┼──────────────┤│第二審裁判費│參拾陸萬捌仟陸佰肆拾元││├────────┼─────────────┼──────────────┤│第二審送達費│肆佰伍拾元│000-000-000=450│├────────┼─────────────┼──────────────┤│本件程序費用│壹佰參拾陸元││├────────┼─────────────┼──────────────┤│合計│陸拾壹萬柒仟貳佰肆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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