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再易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八號
再審原告金永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再審被告上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林慧貞~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B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