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210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吳楚楚
訴訟代理人 黃姵婷
被 告 王百良 即金香津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法
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
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
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
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
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之案件。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固規定,智慧財
產民事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然參酌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
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
就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之前開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
定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主張被告侵害其著
作權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訟,此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核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除非
兩造有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
產法院起訴甚明。茲查,原告已具狀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
兩造間尚無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之情,即本件並無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