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抗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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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抗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285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應可數罪併罰,爰不服原裁定,懇請鈞院就上開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者,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又附表編號6至9之罪亦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將上開4罪與受刑人另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1罪及竊盜3罪(原審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確定)共8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已定應執行刑之9罪,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應予以駁回。
三、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9之罪,亦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將上開4罪與受刑人另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1罪及竊盜3罪共8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附表所示9罪,各罪犯罪日期均在他罪判決確定日期之前,其中編號1至5、6至9之罪,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之刑定其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裁判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自無重複裁定執行刑而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依法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季芬法官蔡勝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5月5日凌晨3時許│97年5月5日下午1時許│97年5月5日下午2時│├───┬───┼─────────────┼─────────────┼─────────────┤│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 關及 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同左│同左│├───┼───┼─────────────┼─────────────┼─────────────┤│最後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同左│同左││├───┼─────────────┼─────────────┼─────────────┤││日期│97年6月10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同左│同左││├───┼─────────────┼─────────────┼─────────────┤││日期│97年7月10日│同左│同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同左│同左│││度執更字第101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5月5日│97年3月28日│97年5月5日凌晨4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97年度偵字第3328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毒偵字第416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易字第542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日期│97年6月23日│97年7月17日│97年10月22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易字第542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易字第382號)││├───┼─────────────┼─────────────┼─────────────┤││日期│97年6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8月13日│97年11月20日││││同年7月2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1012號││度執更字第323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5月5日凌晨5時許│97年5月5日中午12時許│97年6月2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日期│97年10月22日│97年10月22日│97年11月10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日期│97年11月20日│97年11月20日│97年12月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同左│同左│││年執更字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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