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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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更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著有68年臺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可知經定執行刑裁定確定之各罪,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再為定執行刑之裁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5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以97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確定;又附表編號6至9之罪亦經本院於98年6月12日以98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將上開4罪與受刑人另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1罪及竊盜3罪(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1155號判決、98年度易字第35號判決確定)共8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8月,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24日確定,此有上開裁定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準此,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已定應執行刑之9罪,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於法未合,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不得再為定執行刑之裁定,否則即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5月5日凌晨3時許│97年5月5日下午1時許│97年5月5日下午2時│├───┬───┼─────────────┼─────────────┼─────────────┤│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同左││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同左│同左│├───┼───┼─────────────┼─────────────┼─────────────┤│最後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同左││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同左│同左││├───┼─────────────┼─────────────┼─────────────┤││日期│97年6月10日│同左│同左│├───┼───┼─────────────┼─────────────┼─────────────┤│確定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同左││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同左│同左││├───┼─────────────┼─────────────┼─────────────┤││日期│97年7月10日│同左│同左│├───┴───┼─────────────┼─────────────┼─────────────┤│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同左│同左│││度執更字第101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年5月5日│97年3月28日│97年5月5日凌晨4時許│├───┬───┼─────────────┼─────────────┼─────────────┤│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3311號│97年度偵字第3328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毒偵字第4163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易字第542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日期│97年6月23日│97年7月17日│97年10月22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載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386號│97年度易字第542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易字第382號)││├───┼─────────────┼─────────────┼─────────────┤││日期│97年6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97年8月13日│97年11月20日││││同年7月2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1012號││度執更字第323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7年5月5日凌晨5時許│97年5月5日中午12時許│97年6月2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97年度偵字第4163號│97年度毒偵字第1325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日期│97年10月22日│97年10月22日│97年11月10日│├───┼───┼─────────────┼─────────────┼─────────────┤│確定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同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易字第380號│97年度訴字第1150號││├───┼─────────────┼─────────────┼─────────────┤││日期│97年11月20日│97年11月20日│97年12月1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同左│同左│││年執更字第3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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