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7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余秀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肆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