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5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玖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志雄於民國92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93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30日止累計71,033元正未給付,其中19,737元為本金;47,479元為利息;3,81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志雄於民國91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92年10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30日止累計78,805元正未給付,其中19,103元為本金;50,349元為利息;9,35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志雄於民國91年10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30日止累計544,425元正未給付,(其中143,115元為本金,401,31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林志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6月30日止累計685,366元正未給付,其中183,771元為消費款;497,99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透支借據、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5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志雄│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9737││7月01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林志雄│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9103││7月01日││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林志雄│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83771││7月01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3│新臺幣│林志雄│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3115││7月01日││算之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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