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補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補字第1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常柏傑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5年5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
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如國民年金等)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薪資單、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年5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㈡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6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於租賃處?同住者係如何分
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租金、電話費、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租賃契約、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㈣承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電信費繳款通知所示,聲請人名下
分別有0968***469及0968***473之2組門號,請說明其個人有必要使用2組門號之原因及證明?並說明其使用高資費手機之原因?㈤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並請說明聲請人前與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協商後而毀諾,該毀諾之時點、已繳納期數為何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其他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六、聲請人應說明就受扶養人 姜美蓉 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請一併說明姜美蓉之財產狀況並提出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5年度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以及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八、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資證明。
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